在此,我们需要认识到的是,法律原则具有如下几个关键的重要特征:1.严禁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类推规则,但并不排斥对相关条款进行适当以及合理的扩充解读。然而,在
争议解决过程中,应严格遵循
刑法中的明令条文作为定罪
判刑的唯一规范依据。任何未经明文规定的行为均不应通过类推或类推解释作为
刑事处罚的判案理由;2.严厉禁止采用习惯
法规则来处理
刑事案件,并以此作为刑法的唯一法律来源。对于刑法中未有明文列举的行为方式,一律禁止利用习惯法规则进行定罪;3.绝对反对用正在生效的刑法典去追究已经发生的陈年旧事,而应以旧的法律准则作为我们处理刑法追溯权和时效性的唯一依据。因此,
定罪量刑只能根据当时实行的法律作出判定,行为之后颁发的全新政策规范并无追溯过去的权力;4.法律对此更是严格禁止采取法外惩罚和不定期判处
刑罚之举措。刑罚的名称、
类别以及范围都应当由法律进行明确规定,刑期亦需绝对确定无疑。既不禁绝绝对不定期刑罚,同时亦不批准设立相对不定期刑罚的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
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