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
担保合同通常作为对主债权实施保护措施的附属协议,是主合同的附属条款。
虽然这一附属合同若无法生效将对主合同造成实质性影响,但我们必须明白它并不会影响到主合同本身的合法效力。
当担保合同被判定为无效之后,该合同即失去了法律约束力,同时对该合同产生的
民事责任也无需体现。
按照我国《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担保合同必须作为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附属条款存在。
然而,如果主债权
债务合同已被认定无效,那么这份担保合同也将失效,除非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此进行特殊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若由于
债务人、
担保人或其他参与方的
主观故意导致担保
合同无效,他们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