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和解协定已全面实施并落实,然而
当事人却心生悔意,要求人
民法院予以重新考虑,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拒绝接纳其申请。
但是,如果有相关
证据表明该和解方案违反了自愿和平等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将保留重新处理的权利。
在
刑事调查或法律
审查起诉阶段,双方当事人已经就相关争议达成了和解并履行完毕,然后被害方或者其法定
代表人、
近亲属再次提出附属
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予以驳回,除非存在证据能够证实和解协议违背了自愿和平等的原则。
具体来说,有以下
公诉案件,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如能诚挚地认错赎罪,以
赔偿损失和歉意表达的方式获取
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自愿选择和解,那么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选择和解:
首先,由
民间纠纷引发,涉及到可能会被判处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中所规定的
犯罪行为,而且
量刑可能低于三年的
有期徒刑;
其次,除去
渎职犯罪之外,可能会被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过失犯罪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在过去五年内曾犯下
故意犯罪之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不适用于进行
刑事和解程序。
经双方当事人
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和解,公安部门、执法检察部门及审理人员应当主动倾听当事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士的想法与建议,对和解的自愿性和合法性进行严谨审查,同时还要协助制作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应包含以下要素:
(1)被告人公开承认其所作所为并坦承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
(2)被告人通过实际行动向受害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形式来获取受害者的原谅;
关于赔偿损失的部分,还需要详细注明
赔偿的金额、方式等相关事项;
若受害方提交
附带民事诉讼,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动撤回
起诉;
(3)受害者自愿选择和解并请求或同意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从轻或
减轻处罚。
和解协议书上需车主、驾驶员以及裁判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但无需加盖人民法院的公章。
和解协议书一般需准备三本文本,其中两份分别寄给双方当事人,最后一份则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备案存档。
对于和解协议中涉及到的赔偿损失部分,双方当事人如希望对相关细节保密的话,人民法院应当尊重他们的意愿,并采用妥善的保密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三条
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