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转继承”这一法律术语,它的完整含义请允许我为您详细解读,转继承乃是指在
继承开端之后,财产尚未进行实际分配之际,如果
受遗赠人明确表示愿意接受遗赠,然而却在
遗产分割完成之前不幸离世,那么他所享有的接受遗赠的权利便会自动转移至他的合法
继承人手中的一种
民事行为。
关于转继承的具体适用条件,我将为您逐一列举:
首先,必须是在被继承人过世之后,遗产尚未进行实际分配之时;
其次,若继承人亦接连离世,方可启动转继承程序;
再者,
代位继承仅适用于
法定继承人之间;
最后,还需满足其他相关条件。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
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