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的最终裁决权归属于
司法部门,法院依法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作出裁定。在此过程中,检察院有义务向法院提交关于
量刑的参考意见,但其决策权并未得到直接赋予。如若在人
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发现检察院所提之量刑建议存在不当之处,或被告人及辩护律师针对该量刑建议持有异议,人民检察院有权酌情调整其送交法庭的量刑建议。《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
对于
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
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
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
犯罪事实的;
(四)
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
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