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离婚问题时,关于拆迁
安置房的分配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处理:
首先,倘若夫妻双方都曾作为
拆迁安置人口,那么这种情况下,该房屋便视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在进行分割时,我们需要充分考虑到房屋的实际用途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以确保公平合理地进行分配;
其次,如果只有一方曾经作为拆迁安置人口,那么只要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获得的,同样应该被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在进行具体的分割过程中,我们还需适当关注房屋的原始来源,将所有权判归于被拆迁安置人手中,同时,也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
经济补偿,以体现公正与公平原则。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