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纳
质押担保的过程中,质押
担保期限的确可以依据双方
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协商并做出相应协议。
首先,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1)、所有相关当事人应当以
书面形式签署质押合同,以确保具体条款的明确性和可追溯性。
2)、质权人需对质押财产尽到合理且妥善的保管之责,因任何形式的未尽妥善保管导致质押财产遭受损失或丧失原有价值的行为,质权人都将负有不可推卸的
赔偿责任。
3)、在质押期限内,除非得到出质人的事先授权和同意,否则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或处置质押财产,如若因此给出质人带来任何形式的损害,质权人同样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作为质押担保的标的物,必须严格遵循法律对于该类标的物的规定,既要
保证其市场流通,也要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加以
强制执行。
5)、质押担保的范围通常涵盖主债权及其产生的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以及
质押物体的保管费和实现质权所需支付的各类费用。
其次,质押合同是由出质人和质权人为维持其主
债务合同而签订的关于提供质押财物的书面担保协议。
虽然质押合同与
抵押合同存在某些相似之处,但两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质押期间内,所涉质物的占有方究竟为谁。
最后,根据常规做法,质押合同应至少包含如下条款:
1)、
债权人向
债务人借款的类型和具体金额;
2)、
借款人偿还
债务的具体期限;
3)、明确质押物的
类别、数量及其他相关信息;
4)、明确或指定质押担保的实际范围;
5)、明确质押物予以交付或转移占有的时间及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