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事宜上,
当事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途径:
首先,是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
纠纷;
即当双方能够就
子女抚养权、
财产分配、
债权债务处理等人事法律事项达成共识并签订相应的书面协议书之后,双方应各自携带各自的户籍簿、
身份证及与之匹配的
结婚证,前往任何一方笔名通常居住的地方的
婚姻登记处,
申请离婚登记,领取
离婚证的程序便由此完成。
其次,如果双方无法就上述事项达成协商或任何一方坚决反对协商,想要离婚的一方便可以撰写
诉讼状(建议寻求专业律师协助撰写)、准备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件、未成年子女的户籍资料或者出生医学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以及其他如
房产证、车辆登记证书等能够证明
夫妻感情破裂、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的证明材料,直接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要求法院作出裁决,解决子女
抚养权归属问题并对夫妻共有的财产进行合理的划分。
法院将会对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基本情况、婚姻期间的情感状况、导致
离婚的原因、现阶段的夫妻关系形态及其存在和解可能性等多方面进行深入的庭审调查,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分析,以此判断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实已经破碎,同时依据查实的相关事实,依法做出最后的判决。
对于此事详细操作方法,我们建议当事人优先考虑,并及时与我所取得联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