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民法典之相关明文规定,
保管合同乃是指由寄托人向保管人为其所交保管物进行妥善保管,并且在寄托人要求时将该物归还的
法律关系。
在这类合同中,寄托人拥有随时取得所存储保管物品的权利。
而当保管人承担起保管金钱的职责时,他有责任在归还保管物时提供等额、同类的金钱;
若涉及储存其他可替代性商品的时候,保管人必须依据协议条件返还同等质量、品质和数量的其他物品。《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