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需使得车辆
质押权生效,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首先,
动产质押权的标的物性质为动产类物质,其特性在于灵活易变且不易把控,因此为了确保动产质押权能够得以顺利实施,同时也是对诚信无过失的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加以充分保护,根据此项
法规的明确规定,动产质押权务必以实实在在的动产交付作为生效的先决条件;
其次,质押权在此种情况下应自出质人付出质押财物之时即刻生效。
在出质人与质押权人达成签订动产质押协议的过程中,这份协议在一经签署便成为有效,然而这并不代表在移转质物的实际占有
使用权之前该份协议就会有
担保物权的效力产生,只当出质人成功将质物转让并实际移交至质押权人处进行占有使用之后,质押权才能真正意义上得以启动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
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