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借贷关系中,若双方均具备充分的
民事行为能力,且经自愿协商签署的合法有效的欠款协议(即
借条),其中内容既没有违反现行法律规定或强制性的政策措施,同时也不会对社会公德产生负面影响,而在此基础上,如果相关物业已经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不动产的
抵押登记手续,那么该
抵押行为就具有
法律效力;反观,如果以上这些条件不能得到满足的话,那么这种抵押行为将被视为失效,因为根据我国《
民法典》中的明文规定,以建筑物作为
担保物进行抵押的时候,必须要依法履行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只有完成了这一步,
抵押权益才能自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时正式生效。因此,只要涉及到借条中以房屋作为抵押品的情况,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之后,这个抵押行为才能真正发挥法律效力。《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