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组织考试作弊罪这一
犯罪类型而言,其主要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
犯罪的主体是拥有
刑事责任承担资格的自然人,包括达到法定年龄(16岁)并具有正常思维能力的人们;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本罪只惩罚那些组织考生进行作弊活动的组织者,而参与作弊活动的考生则不在本罪列的惩处范围内。
第二,从主观层面来看,本罪具有明显的故意性特征,也就是说,
犯罪主体明知道他们的行为将会破坏国家对考试组织工作的整体秩序以及他人在考试环境中的公平竞争机会,但是仍旧抱有希望或者放任这种行为产生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第三,
从犯罪客体角度分析,本罪涉及到复杂的客体现象,涉及到的是包括国家对考试组织的全面管理秩序以及他人在考试环境中的公正竞争机会等多重利益关系。
最后,从犯罪客观层面来看,本罪所体现出的是在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国家级考试环境下,对组织考生进行作弊活动的具体行为进行界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
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