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
自首和
立功的若干意见》之规定,
犯罪者在犯罪之后能够积极主动地向司法机构或相关部门报告其罪行,明确了解到他人已展开
报案程序,但却选择在现场原地等待,并且在警方实施抓捕行动时并未采取任何抵抗或逃避的行为;
同时,在警方进行一般性的对其进行询问时,能主动、诚实地交代出自身所犯罪行的情况下,若这些罪行尚未被公安机关或其他
司法机关察觉,仅仅因为其行踪不定,存在可疑之处,经警方反复盘查和教育之后,才主动交代出
犯罪事实的行为,也将被视作是自行
主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根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