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购房过程中,认购协议的签署是可以
由他人代为完成的,然而,其法律效应则需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考量。
代签行为有效性的判断,主要取决于购房者是否已明确委托代签方代表自己签署相关合同。
若购房者明确委托代签方代表自身
签署合同时,该份合同便具备了法律实质上的有效性。
然而,若代签方在签署过程中超越了授权
代理范围,那么这将被视为
表见代理或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只有在得到被代签方的追认后,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反之,若未得到委托授权,则可归类为无权代理。
《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
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
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
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