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助自杀,即是在他人已经具备明显的自杀企图之际,给予其实际的援助从而促成自杀事件发生。
我国现行
刑法典对于杀人罪的法律规定主要着力于杀人行为本身,并未将援助自杀这一行为单独列为
犯罪予以严惩。
在此种
刑事立法模式中,我们是否应该坚守观点,认为援助自杀的行为在理论上并不构成犯罪呢?抑或是将其纳入普通故意杀人罪范畴加以审判,其中涉及到众多有待研究和解决的法律问题。
从法律原则上来看,当
行为人为实现自身的杀害目的,通过种种手段,实施了形式上的援助行为且具有间接正犯之特征的,理应被视为构成故意杀人
罪名。
具体而言,存在以下三种情况需要着重注意:
第一,故意诱导不知死亡含义的
未成年人或精神疾病患者等人群自杀,属于典型的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第二,利用职权或特殊身份影响力,通过
暴力、恐吓或者其他心理压制的方式,迫使他人结束生命,此种情况亦可构成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
第三,实施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致使
被害人对法益存在认知和判断的偏差,甚至导致其对死亡甚至产生误导性的同意,此时应认定该行为有效,构成故意杀人罪。
又如,医生对正在接受治疗且极有可能治愈的患者告知其患有癌症并且生命仅剩短短两周时,促使其最终自杀身亡,对此类事件中的负有救助义务之人故意不予救助的情况,则可能被判定为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
死刑、无期
徒刑或者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