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协议离婚的事宜,仅允许于男女任何一方的
户口所在地进行办理,不得异地操作。
然而,若涉及到
离婚事宜,双方已离开各自的户口所在地,且其中一位被告在您提到的异地地区已经居住超过了一年时间,则此类情形下可在
异地办理离婚相关手续。
而除此之外的其它情况,均不适用异地办理离婚事务。
在对于协议离婚的
处理方式方面,必须由双方协议离婚的
当事人中任意一方,将其
离婚申请提交至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无法在外地进行同样的操作。
关于
诉讼离婚,则可以在被告长期居住已有一年以上的地点进行。
原则上来讲,应当在被告住所地进行处理。
但是,如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了一年,这时就需要向原告住所地的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
倘若双方都离开了住所地达到了一年之久,那么离婚申请就需要提交至被告常常居住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若双方均无常居地,则需要向原告
起诉时居住的地点所在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