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约解除的实践中,我们可以明确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即已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且尚未领取到
养老保险福利的一方向另一方请求分割其所享有的养老保险权益是可行的。
根据本国有关
法规,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男女双方真实地获取或预期将会获取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应被视为夫妻的
共有财产。
如果在
离异之后,其中一方发现存在前述未被分割的财产,他们有权向法庭提起
申诉。
经过法庭对该
诉讼申请进行核实,确认为真的话,那么这些遗产将予以分割。《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
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
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
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