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有污损国家机关
印章罪者,应受惩罚力度包括但不限于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丧失
政治权利,同时需承担
罚金责任;若情节特别恶劣,则可能遭受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金之惩处。所谓“毁灭”行为及其方式形形色色,如
暴力地撕扯、焚烧、浸泡、涂抹、玷污等皆涵盖其中。这种行为不但可以体现为积极的行动,同时也可以体现为消极的姿态,如因为疏忽导致公函掉落水中或火焰中,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使它们随波逐流、被浸渍或焚毁,同样符合本罪之
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
变造、买卖或者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