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对于知晓并帮助进行传销活动的相关法律
责任认定与界定规则主要如下:
首先,需将法律
责任主体确定为组织及领导传销活动的个人;
其次,该类人员须直接领导并参与的参与人数超过30人,同时,其参与的传销活动也必须处于高达3级或更多层次结构中。
具体来说,这种性质的传销活动往往需要参加者以支付费用或购入商品、接受服务等形式取得加入资格,然后按照设定的特定顺序构建层级结构,通过发展新成员的数量作为薪酬计算及回报依据,从而诱导或强迫现有成员进一步招揽新人,以此达到骗取财物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
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