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行为人实施了错误的
绑架行动,导致实质上绑架的对象并非其预设的受害者,虽已完成错误的“绑架”过程,实则仍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
绑架罪既遂,然而这属于典型的“对象错误”情形。
根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明文规定,已然开始实施
犯罪行为,却因其
犯罪分子在意志之外的因素未能得逞的情况,即视作
犯罪未遂。
此种以勒索财物为明确目的对他人进行绑架,或是将别人当作人质实施绑架行为的
违法行为,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同时还需附加
罚金或者没收
个人财产作为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
被绑架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被
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