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广大使用者而言,若是未能及时偿还
信用卡欠款,将会带来诸多后果。
其中主要包括:
首先是
信用卡逾期滞纳金。
这是指在持卡人未在每期账单所确定的最后还款日期(含该日期)之前完成全部还款或者实际还款金额未达最低还款额度情况下,银行依照相关规定对其收取相应的费用。
其次是
逾期利息的产生。
根据客户习惯,
信用卡消费后通常可享有约20至50天不等的免息还款期,一旦持卡人发生还款
拖欠现象,那么在上个月的所有待缴款项均无法再享受银行所提供的免除利息优惠政策。
同时,循环计息的每日利息将高达万分之五,年利率更是高达18%。
第三点便是不良信用记录的形成。
信用卡到期还款日之后仍未还款的行为将会被录入中央人民银行
征信系统,从而形成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点则涉及到
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
依据相关规定,如若信用卡超过3个月仍未结算清当期账款,银行将委托律师发送
催收信函,甚至启动法律程序进行
诉讼,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将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最后,若出现恶意透支等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行为,持卡人还可能面临承担
刑事责任的风险。《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