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形态共有以下几种方式:
首先是合同承受制度。
在这个过程中,一方实体将自身所享有的全部合同权力以及所应承担的对应责任,经过对方的同意之后,完全转移至第三方主体身上进行履行。
其次便是企业合并现象。
其中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指某个企业或者该企业的部分资产被其他企业吸收;
而另一种则是指多个企业通过整合归并成为一家崭新的企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
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