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不履行
签订合同事宜将被视为违反了
缔约过失的相关责任原则。
当作为中标者未能以合理的事由拒绝同
招标方进而签署相关协议时,他们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方提出额外条款或不遵循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提供履约
保证的要求,那么这名中标者将会丧失其中标的权益,而其所缴纳的
投标保证金亦将不予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
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