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
我国
刑法修正案惩罚的对象是对国家机关的正常运作产生不当影响的行为。
具体来说,是通过
盗窃、抢夺或破坏、毁灭人员和组织颁发或售卖的国家机关的文件、证书以及印鉴的行为。
必须强调的是,能够成为本罪客体的必须是国家机关的重要文件、证书和印鉴,而非泛化的“文件”或“证书”,更非私人或企业的文件、证照。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主要为以下三种形式:
第一种即是盗窃行为,是指
行为人暗地里通过自认为不易为人察觉的手法,如利用保密的场所、保密的时间等外部条件,将国家机关的文件、证书、印鉴悄无声息地拿下;
第二种则是抢夺行为,指的是从公共场合或人多的场合,当着相关负责人的眼前,猛烈地从他们手中夺过文件、证照、印鉴;
最后一种就是毁灭行为,其中包括直接的损毁,或是对文件进行撕毁、焚烧、浸泡、涂抹等方式,使其无法继续发挥作用。
无论是哪种行为类型,都必需针对的是国家机关的文件、证照或印鉴,而不是其他的合法物品。
3.主体要件:
本罪的
犯罪分子需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资格,通常指年龄超过十六岁,身心健康,具备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自然人,无论他们是否拥有特定职业身份(如军人)。
4.主观要件:
犯罪人在实施此种行为时,必须明知所猎取的物品或过程必然会对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产生不利影响,即明知对方所持有的物品或正在执行的任务是国家机关的公务工具,且仍然决定铤而走险去盗窃、抢夺或毁灭这些公物。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因为疏忽导致文件、证照或印鉴受到损害或遗失,或者无意识地对这些公物进行了爆炸、摔破或其他不可逆转的损坏等行为,并不当然构成犯罪。
但如果受害方在有意或无意的情况下发现了
违法行为后会采取行动
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且这种行为对社会危害严重的,也是可以被追究责任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