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明确告知各位读者,
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
协议离婚这一方式。
从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当事人提出的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开始计算,三十天内如有任意一方表示意愿持续保持婚姻关系,便可向该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撤回先前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
另外,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后的第三个完整的自然月期限结束之时起算,同样为期三十天内,夫妻双方需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
离婚证书;
若未能按时提出申请,则自动被视为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第一款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