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正在接受惩罚性处理或是已明确被剥夺或缩减了人身自主权的个人,都不具备相应资质来担当
辩护人的角色。
此项条款也明确规定,那些在职业生涯中因
违法行为被政府机构解除职务,以及被
吊销律师和
公证人员执业资格的人士,同样也无法担任辩护人。
但是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如果这类人士是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
法定监护人或
直系亲属,那么他们则可以成为辩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
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
近亲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