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建设方虽被赋予直接分包权,然而其实施该行为时需遵循以下基本规则:
首先,在签订总包合同之时必须明确约定可以进行分包项目,或者已经获得了业主的书面许可或赞同;
其次,总
承包商发包给分包商的工程内容需为总承包项目中除主体结构之外的其他部分工作;
再次,分包商必须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所需的完整资质资格;
最后,分包商严禁以任何形式将其所承揽的工程项目进行再次转让和转包。
若以上情形中有任何一项未能得到满足,我们便可以认定这属于
违法分包行为。《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
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
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