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确定方法,可依照子女实际需求、支付
抚养费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及当地整体经济状况进行合理评估。对于拥有稳定收入的支付者而言,抚养费通常按照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予以计算;但若其需负担两名以上子女抚养费的,则抚养费比例原则上可适度提升,但最高不应超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支付者来说,抚养费的金额则可通过参考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来进行相应的认定。在特殊情形下,抚养费的具体比例也可能有所调整。
2.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为了预见抚养费的稳定性,也出于对
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保护考量,一般会选择要求抚养费按月支付;然而这一方式也导致
抚养方会不断向对方索取抚养费,而如若支付方拒绝履行支付义务,则可能加剧社会矛盾。
3.若一方
当事人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其财产可用于折抵抚养费,弥补孩子成长过程中的养育需求。
4.在父母双方自愿达成约定的基础上,可以让子女跟随某一方共同生活,且该抚养方承担子女所有抚养费;但如果经过审查后发现,抚养方显然无法满足子女正常生活所需费用,且这种情况将直接影响子女身心健康,那么就不会批准执行。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情况会截止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但对于十六周岁以上
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如其能够依靠自身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且此种收入足以维持本人及家庭基本生活水平,则父母无需继续提供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