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之间的
监护权关系取决于具体情形。
若其中某一方属于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他(她)的伴侣将被法律确立为其合法
监护人。
然而在夫妻婚姻关系解除之后,他们自然丧失了担任受
监护者
法定监护人的资格。
在此种情况下,需由其他有相关管理权限之人接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角色。
如若二人均属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士,则无需另行设立监护责任关系。《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
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