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失职造成具有历史价值的珍贵文物损坏或流失这一恶劣事件所触发的
刑事诉讼判决如下:
国家机构出任岗位的工作人员若表现出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犯下导致这些珍贵文物遭受损害甚至流失的过失,且其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十分严重者,将被判处最长为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
该项
罪名即所谓“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特指那些在国家权力机关工作并身居重要职位的人士,由于他们的疏忽大意和极不负责的行为,直接致使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珍贵文物遭受损害、遗失或者流失等破坏性的后果,这都是法制社会无法容忍的严重
违法犯罪行为。《
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