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商标法律
法规规定,
商标许可协议的生效日期以甲方(许可方)以及乙方(被许可方)正式签署并加盖公章确认的日期为准。
虽然商标许可协议的登记备案事务须交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
商标局负责执行,但实际上,在未依照规定进行登记的情况下,此项协议通常亦具备
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已取得商标许可权,实际仅可享有该
注册商标的授权
使用权,并非完整所有权。
因此,为了充分维护自身权益,若期望长久拥有某一特定商标,则最佳途径无疑为通过合法程序完成
商标注册。
同时,为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建议在正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前,先行登录商标网站对所选择的商标进行搜索与比对操作,已排除可能出现的在先近似的同名商标,确保意欲注册之商标具备突出标识度及创新独特性。
待使用方依约履行相关付费义务后,即视为商标许可协议正式生效。《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
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