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食品监管渎职罪这部
犯罪法典所涉及到的诸多特点之中,特别显著的有以下三点:
首先是关于该犯罪的行动者方面,即
犯罪主体的特性。
该罪行的主体涵盖了任何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供职的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及那些虽无官方编制,但肩负着执行食品安全监管公务职责的相关人员。
其次是针对自我意识的犯罪理念形态的讨论,显示出特殊的性质。
最后便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所指的因果关系的深度研究,揭示其独特之处。
从具体的案例来看,此罪的实际操作过程主要以三种类型为主的渎职行为为脉络,而这些渎职行为与其所导致的恶劣后果之间又具备一定程度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间接地影响。《刑法》第408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或者
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
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