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罪犯通过
盗窃及
抢劫犯罪手段获得的
机动车辆及其后续出售所得款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四条之相关规定进行追缴:
即所有犯罪分子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一切财产,必须强制追缴或命令退还补偿;
对于
受害人的合法
财产权益,应立即归还给其本人;
凡属
违禁物品以及犯罪所使用的
个人财产,均须依法予以没收。
而所有被没收的财物与
罚金,务必全部上交至国家财政部门,不得擅自使用或任意处理。《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
对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