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政府
土地征收与房屋
拆迁的项目,作为被征收方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益:首先,有资格获取由政府为此次
征地拆迁提供的相应
赔偿标准,这即是所谓的
求偿权;
其次,被拆迁者享有了解相关信息的知情权,这对于确保他们能够积极参与到整个征地拆迁谈判流程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知情权,政府将通过发布各类拆迁征收公告等多种方式实现;
再次,被拆迁者有权参加
征地听证会。
这种权利分为两个阶段:在征地方案批准上报前以及征地公告公布之后,以及在制定安置补偿方案时都应当为被拆迁者预留席位;
再次,如果对政府的征地行为有任何不满,被征收者有权提出
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
此外,被拆迁者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收到评估结果的十日内进行
申诉,若对复核结果仍持有疑义的话,还可再申请进行专家评审;
最后,被拆迁者还有权自主考虑采用哪种安置补偿方式,并依法提出回避申请。《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