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利用会道门致人重伤罪”的构成特点,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该项罪行的侵害对象是社会
公共秩序。
其次,这一
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包括通过组织会道门,欺骗其会员或者其他人员实施诸如绝食、自我伤害、自我施虐等极端行为,甚至阻挠患者接受合法合理的诊疗措施,从而使他人受到严
重伤害。
关于此种
犯罪的发起者,即构成该罪的主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它是一个广泛的范畴,适用于所有年满16岁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普通公民。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构成此类犯罪的核心思想应当归属于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