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未针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价值损失应否予以
赔偿做出明确规定,故
机动车价值贬损的赔偿问题亦未得到定论。
然而,从减少
诉讼争议及节约司法资源角度出发,几乎每辆遭受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都会面临价值贬损的问题。
倘若每起轻微乃至
重大交通事故之后,车主均纷纷提
起诉讼索求车辆贬值损失补偿,如此一来,原本无需进入法庭裁决的交通事故将甚嚣尘上,无疑会给
司法部门带来沉重压力,大幅度侵占司法资源。
因此,一般而言,法院对于涉案车主提出车辆贬值损失之请求的案例,通常采取谨慎态度,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
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故侵害被
侵权人的
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因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
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