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与
滥用职权罪之间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首先,滥用职权表现为
行为人意识到自身正在行使职权,却违反相关规定,不应
使用权力时强行使用,或者应使用权力时而未使用,进而超越职权范围实施不当行为;
而玩忽职守则表现在行为人意识到应当履行其职责,但基于种种原因未能履行或者没有尽职尽责地履行职责。
其次,针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若行为人主观上所持的心理态度系
间接故意(即明知故犯),便构成滥用职权罪;
反之,若行为人意识到自身正在履行职责,且由于各类因素导致未能履行职责或者未能充分履行职责,则可认定为玩忽职守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
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