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生了
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那么此种类型的
刑事案件无疑会受到公安部门的密切关注并展开相应调查。通常情况下,刑事案件的具体
管辖权均归属于公安机关所有。然而,也存在某些例外的情形,以下便是具体的说明:首先,对于涉及到
贪污、
受贿等犯罪行为,或者是
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出现的渎职,以及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引发的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犯罪及其侵害公民民主权利等相关案件,此类案件的管辖权将授权给省级及以上级别人民检察院负责
立案侦查;其次,对于受到他人虐待或
财产损失的公民通过
申诉举报,其所提供的
证据充分确凿便可证明该案件情节轻微,并且经过人
民法院直接受理后因
证据不足而
驳回起诉的案件,或者在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之前,该案件已被转移至公安机关,或者
当事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那么公安机关都应该依法予以受理;再次,身为军人却触犯了职责限制的
违法犯罪行为,以及部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则另当别论;最后,对于罪犯们在狱中所进行的违法
犯罪活动,以及其他依据法律和相关
法规应由其它特定行政机关行使管辖权的刑事案件,皆不在公安机关的
管辖范围之内。《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