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应严格依据以下诸项法定要件进行:首先,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已全额交纳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成功获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其次,必须持有由相关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再者,根据所提供之预售商品房的具体情况,其开发商需确保已投入用于该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之资金达到整个工程预计总投资之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同时,应明确制定了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以及竣工交付日期;最后,应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局办理预售登记手续,在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之后方可进行销售活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