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后,子女有权选择跟随母亲为其命名。
无论是公民遵循道德观念,还是遵循家庭传统习俗,都应该一般情况下,个人的名字应以父母的姓氏来定,然而,在以下特殊情况下,个人可以在父母双方的姓氏之外选择自己的姓氏:
(1)选择
直系长辈中其他
家庭成员的姓氏;
(2)由于由法定
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经过法律程序,可以采用扶养人的姓氏为名;
(3)存在不违反公众眼中的良好规范与善良习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对于具备少数民族成份的个体而言,他们的姓名选取也应该尊重并遵守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生活习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