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轻微伤害的案件可能会被视为
自诉案件,但同样可能构成
公诉案件。
在此过程中,公诉的概念指的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也就是我们所熟知的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代言人进行
诉讼,其特征在于,
犯罪案件的调查由公安部门主导或是由检察机关自行展开,完成调查之后,检察机关将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另一方面,
自诉则是由受害者或者其
法定代理人为调查主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控诉,
自诉人需承担
举证责任,同时无需经过公安机关的
侦查阶段以及人民检察院的
审查起诉环节。
因此,倘若轻微伤案件已经经过了公安机关的
立案侦查,那么它便极有可能成为一件公诉案件。
在公安调查程序结束,且符合一定标准的情况下,
刑事案件将会移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
被害人有
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
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