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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后需要移送检察机关吗

遭受轻微伤害的案件可能会被视为自诉案件,但同样可能构成公诉案件。
在此过程中,公诉的概念指的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也就是我们所熟知的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代言人进行诉讼,其特征在于,犯罪案件的调查由公安部门主导或是由检察机关自行展开,完成调查之后,检察机关将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一方面,自诉则是由受害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为调查主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控诉,自诉人需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无需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以及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环节。
因此,倘若轻微伤案件已经经过了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那么它便极有可能成为一件公诉案件。
在公安调查程序结束,且符合一定标准的情况下,刑事案件将会移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新修订: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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