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所侵害的主要法益在于国防建设的相关规定与规范。
就客观
构成要件而言,本罪的体现形式则表现在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以及军事通信的蓄意毁损行为上。
在
犯罪主体的认定上,本罪的
适用范围较为宽泛,任何年满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相应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本罪的实施者。
而在主观层面上,本罪的罪过形式为故意,即
行为人明确清晰地认识到涉案物品属于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者军事通信,但是基于贪婪之心求取财富、不满情绪进行报复或者出于敌意,依然选择进行破坏,对于其可能对国防建设造成的不良影响持有积极追求或者放任不管的心态。
过失并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
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