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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需要什么证据

用以证明夫妇分居情况的常见证据包括如下几点:
首先,一方可提供其在外地所租住房屋的租赁合同作为证据;
其次,双方签署的关于夫妇分居状况的书面协议书,此份协议必然需要采取书面形式,不可采用口头方式进行协商且该协议内容需得到另一方的明确认可;
此外,亦可通过双方往来书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作为证据,以展现两人情感不合而导致分居的现实状况;
最后,旁观者即他人之证言也是可行的证据来源,例如双方均熟识的朋友或亲属,然而由于此类证人与他们为之作证的一方可能存在利害关系,以及分居属于夫妻之间的"家事"范畴,因此仅凭单一的证人证言难以获得法院的认可,必须在其他证据的支持下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新修订: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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