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阁下所提出的这一问题,在下的解答如下:
倘若遭受了
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不法侵害,阁下可前往当地的公安局进行
报案。
所谓的“偷看”、“偷听”乃至“散布他人隐私”等行为均属
违法之举。
因此,受害者有权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
申诉,请求其对此类事件予以
立案调查。
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公安机关将可能对涉事人员处以五日以下的
拘留或是罚款金额在五百元以下的
处罚;
若情节较为严重,则有可能被处以五日至十日的拘留,同时还需缴纳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
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
侮辱他人或者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
刑事追究或者受到
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
证人及其
近亲属进行威胁、
侮辱、殴打或者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
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
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
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
个人信息,出售或者
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