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已
自动投案的
共同犯罪者坦诚地向司法机构交代与其同伙的
户籍所在地、固定住址、甚至包括他们之间用来进行
犯罪活动的电话号码、特殊标记等等关键信息时,只要这些信息能够被用于抓住同谋,那么这样的供述不仅应视为他对自己参与的共同
犯罪事实的真实披露,而不应额外考虑是否具有
立功的表现。
然而,如果该共同犯罪者提供的信息是
司法机关依照正常工作流程无法获取到的逃犯藏匿地点或电话号码等重要线索,并且还亲自带领司
法人员成功
逮捕了同伙,或是积极采取各类手段引诱并协助
司法部门抓获了同伙,那么在确认其主动
自首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认可他勇敢提供线索、协助破案的实际行动,明确将之评价为立功的表现,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相应给予其从宽处理。
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角色,通常分为
主犯和
从犯。
其中,在
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或是辅助性作用的,都被归类为从犯。
对于这部分从犯群体,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从轻
量刑、减轻
刑罚或完全豁免刑罚的惩罚裁决。《
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
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
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