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阐明:
被宣布适用
缓刑之
犯罪分子,于缓刑考察期限之内,需接受公安机关的考察,同时还需要得到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充分配合与协助。
如未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明的情况,当缓刑考察期届满时,原本宣判的
刑罚将无需执行,并公开宣布这一结果。
然而,第七十七条同时规定:
若被宣告缓刑之人于缓刑考察期间再次
故意犯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之前尚存有其他未经审判之罪行,则应
撤销缓刑,并对新的
犯罪行为或新发现的犯罪进行
定罪量刑。
在此基础上,依据本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结合前后罪行所
判刑罚及情节,决定最后执行之刑罚。
此外,被宣告缓刑之人,在
缓刑考验期限之内,若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关于缓刑之监管规定,且
情节严重者,也须撤销缓刑,执行原审判决之刑罚。《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