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正式实施以来,为确保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在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的30日内,如任何一方对
离婚事宜表示反悔,均有权前往民政部门撤销其
离婚登记申请,此即为众所周知的“三十日冷静期”之规定。在30日期限结束之后,从第31日起至第60日期间,
当事人双方须亲自携带相关证明文件至民政机关进行
离婚申请并领取
离婚证书。因此,通过协议方式
解除婚姻关系,取得离婚证书最快也需等待一个月时间。在办理
协议离婚时,所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首先,须提供个人有效的常驻户籍簿与
身份证;其次,双方应共同出示
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证书;再次,双方还需签订内容详实的
离婚协议书;最后,当事人双方各自须提交两张规格为2寸且像素8.9像素/英寸(横向)、分辨率至少300dpi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