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检察机构对于
刑事罪犯
批准逮捕之后,至多将会有两个月的时间用于相关案件的转送事宜;
而此时
司法机关若已察觉到被告人可能存在的
违法行径,首先应当交予公安部门展开正式调查,待整个案情明晰、或者经由该部门自行判定必须予以交付之时,便会将此案转交至相应的检察机关,由该机关最终作出是否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决定。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检察机关已经接收了案件,也需要在接下来的两个月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复验和补充调查工作,确保所有
证据确凿无误。《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
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