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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公私财物罪数额

1、所谓“故意毁坏财物罪”,系指故意销毁或破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行为
若想对此类犯罪进行立案调查,需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超过五千元人民币的;
(二)连续数次毁坏公私财物的;
(三)纠集至少三名人员共同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存在其他极为严重的情节。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公安机关侦查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可得知,如果涉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被怀疑存在以下任意状况之一者,都应对其立案追诉:
(一)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金额达到五千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在短期内连续三次毁坏公私财物的;
(三)召集了至少三个人共同公开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出现了其他异常严重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损坏他人财物当达到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实得金额在五千元人民币以上时方可立案。
而对于那些虽涉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径,但数额较少、情节相对轻微的,一般将构成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一般违法行为,应依据该法的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理:
即凡涉及偷盗、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以及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行为,均处以五日至十日不等的拘留期,并且可以对涉事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则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期,同时可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新修订: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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