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阿姨的
代购活动被指控为
走私普通货物罪。
实际上,代购行为本身并无过错可言,但是,代购与免税之间并不能画上等号。
若代购商依法办理了关税支付手续,或者所购买之商品本属免税范围,如此情况下进行的代购便是合法合理的;
然而若是所需商品未在免税范畴之内,又试图规避海关税收,这时便构成了不当行为,涉及到
违法的风险,即可能构成
走私犯罪问题。《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
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
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